公共治理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行为负面清单

作者: | 发布时间:2025-04-02 10:25:26

公共治理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行为负面清单
为加强教师队伍管理,规范教师课堂教学行为,公共治理学院制定教师课堂 教学行为负面清单,规定教师在教学活动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1.不经过院系主管教学负责人和教务处批准随意调停课或变更上课地点;
2.未按时完成或随意变更教学大纲规定的授课内容;
3.利用教师身份,在课堂上向学生宣传和教授违背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内容;
4.擅离教学岗位;
(1-4 属于教学事故)
5.照本(PPT)宣科;
6.盗用他人 PPT;
7.不按教学大纲布置、批阅、讲评作业;
8.布置课程平时作业少于 3 次;
9.授课教师存在对课堂管理不到位,师生互动缺乏深刻性;
10.课堂上“放羊”式教学或者让学生自由活动(需自学时,教师必须提出自学 要求并进行指导);
(5-10 属于“水” 课观测点)
11.课前准备不足或不备课上课;
12.上课迟到、提前下课;
13.无特殊情况长时间坐着讲课;
14.穿着不合宜(拖鞋、背心、短裤等);

15.不履行课堂教学主体责任,对课堂纪律、学生考勤漠不关心;

16.其他负面教学行为。

(11-15 属于教学态度不认真) 如教师在教学活动中有上述行为,学校将依据相关文件规定给予当事人严肃
处理。
2019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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