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学院学士学位按经济学、法学、文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八个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在本院完成本科学业并达到学士学位学术水平要求者,均可按本细则规定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或通过国家法定的其他学习途径本科毕业,达到下述要求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在取得毕业资格的前提下,按现行的学分绩点制,其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的平均学分绩点必须达到2.0及以上;
(三)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绩点达到2.0及以上。
普通全日制本科结业的学生,在准予结业后两年内回学院经过补考或补做毕业论文(设计),取得毕业资格,并同时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受过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考试作弊者,不授予学士学位。除受过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者以外,考试作弊者在作弊行为发生后的后续学习期间,若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可以在毕业前两个月向所在系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由学位评议组审议通过,并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学习期间,未受过学院、系的其他处分;
(二)未再发生作弊行为;
(三)思想品行表现优秀,并取得下述成绩之一:
1.学业成绩在本专业同年级学生中排名前25%。
2.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的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0,同时论文经答辩后成绩不低于85分。
3.取得与所属专业相关的、具有一定水平的学术成果或技术成果,包括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以第一完成人获授权发明专利、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项或学科竞赛奖项。
4.获得国内或境外高校(境外高校须获得教育部学历认证)录取攻读硕士研究生。
第七条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由各系对其品德操行、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进行审查,并提交学位评议组审议;学位评议组按本细则“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有关规定,于每年5月20日以前或11月20日以前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第八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复核各学位评议组报送的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并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复核报告。
第九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定并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第十条授予学位的时间,从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计。
第十一条学士学位证书是一次性证件,若有遗失和损坏,不予补发。